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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添加时间:2008-11-25    阅读次数:2336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就《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会后,相关部门采纳了部分听证意见并多次召开研讨会,对停车费、物业费收费标准等做出修改。下周,草案修改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街办强行对业委会换届规定被删
与草案相比,草案修改稿删去了“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对业委会行政处罚等内容,规定“业委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20%以上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派人参加”。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车应交费
在之前的听证会上,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听证陈述人提出,各小区内,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停放车辆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草案修改稿为此规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决定。
物业费标准应由业主与物业商定
在对草案修改中,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听证陈述人提出,目前政府指导价几年不变,物业企业难以为继,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业主欠费现象严重,直接影响物业企业运营。
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合同中约定。
同时,物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服务有瑕疵,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违约或者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旧小区无物业居委会将代管
对于草案中旧住宅区管理方面的规定,有专家提出,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有的区域可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但有的区域居民收入较低,仍难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草案修改稿规定,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企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
对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设备投资建设和移交的规定,是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专营设备,由专营单位投资建设,小区居民不必为此重复“埋单”。
在日前召开的听证会上,有听证陈述人提出,业主购买专营服务的同时还要购买设备,很不合理;再让业主承担维修责任更不合理。
据了解,其他省市对此的管理政策是,将已建成的专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营单位。也有部分省市规定,政府对有管辖权的专营单位,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给予一定补贴,防止专营单位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消化这部分投资。
相关人士经研究认为,我省有必要规定专营设施设备由专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维修、养护责任。

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小区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邮政等专营设施设备由专营单位投资建设,属于专营单位所有。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的专营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专营单位。如果专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营设施设备,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