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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1-07-16    阅读次数:1024

应急管理部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应急〔2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于4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法》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此次修改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消防法》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二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同时对相应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消防法》的重大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3)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督促、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在具备从业条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开展新修改《消防法》的宣传教育。要组织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人员加强对《消防法》修改内容的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深对条文的理解认识,统一贯彻执行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法律条文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企业和群众的指导帮扶和技术服务,切实让法律制度红利落实落地。各地要抓紧做好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消防法》修改内容相抵触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反馈。

附件(查看附件请阅读原文):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应急管理部

2021年5月11日


转载自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